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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黃信福
被 告 黃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8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
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
現值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嘉義縣○○鄉○○○○
段000地號
2,185.07㎡
830元/㎡1/2
906,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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