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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啟超
被 告 侯美麗
侯美華
侯旻君
侯冠竹
侯宜孜
侯盈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3,4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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