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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告蔡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文規定。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解散,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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