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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蔡江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炳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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