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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劉居政
被 告 劉家維
邱創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6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
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嘉義市○○段000地號
28.39㎡
63,900元/㎡
1/3
604,707元
嘉義市○○段000地號
34.04㎡
63,900元/㎡
1/3
725,052元
編
號
房屋
113年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
○街00000號房屋(未辦
保存登記)
26,700元
1/3
8,900元
合計
1,338,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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