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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得義
被 告 蘇煜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520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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