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王金水
被 告 唐芳蕙
蕭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7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土地,查該土地之面積為398.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8,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
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69,776元(1,400×398.72/8)。
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1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第一頁
書記官 張簡純靜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