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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告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宗錦
被告竟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9,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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