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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鄭月英
被 告 翁英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代位翁全嘉之全體繼承人請求就翁全嘉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2,96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式:135.6平方公尺×11,600元/平方公尺=1,57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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