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柯振益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被 告 林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契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8,65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萬1,032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