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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莊慶章
被 告 李麗珍
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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