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福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上列兩造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9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動產 數量 金額(原告估算折舊後價額) 1 Dell OptiPlex 3080 Tower電腦主機 26 219,942元 (計算式:8,146×27=219,942) ASUS BM6350電腦主機 1 2 Dell E2420H 24吋電腦螢幕 26 49,588元 (計算式:1,771×28=49,588) TopViewA1981Wx電腦螢幕 1 ASUS電腦螢幕 1 3 TEC-5621心臟電擊器 2 287,396元 (計算式:143,698×2=287,396) 4 十二導程心電圖儀ECG-1350K 1 1,000元 5 心電圖機EKG 1 1,000元 6 生理監視器Z00000000000000 1 1,000元 7 定溫治療儀 1 1,000元 8 微電腦控制高壓滅菌鍋 1 1,000元 9 電動手術台Z00000000000000 1 1,000元 10 離心機 1 1,000元 11 關節鏡手術沖洗機 1 1,000元 合計 564,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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