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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佳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288元【計算式:本金2,500,000元+利息225,288元(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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