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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再審 原告 陳戊興
再審 被告 林豊森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著有規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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