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64,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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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洪謀
被 告 阮氏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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