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69,2024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再審 原告 陳戊興

再審 被告 林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7,25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68,4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