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72,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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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俊男
被 告 莊淑幸(即蔡文旭之繼承人)


被 告 蔡子靖(即蔡文旭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秉誠(即蔡文旭之繼承人)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淑幸、蔡子靖、蔡秉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淑幸、蔡子靖、蔡秉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1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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