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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聲請人 高進登
再審相對人 簡芷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周俞宏
法官 陳美利
法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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