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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淑真
被 告 蕭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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