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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呂敦誠
被 告 劉永庠
董上圻
董雅欣
蕭玉梅
郭瑞騰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7,01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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