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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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