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9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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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龔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浲瑞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60-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予原物分割,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亦未表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最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面積×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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