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補,97,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嘉興宮
法定代理人 胡富久
被 告 吳樹根
蕭雪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