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詩勲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姵縈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秀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8,40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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