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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簡嘉瑤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吳美珍
吳思妤(原名簡芳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楓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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