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11,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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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江和南
訴訟代理人 江俊明
被 告 林長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還款資料,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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