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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楊文昇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被 告 孫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49,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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