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李佳澤
蘇郁琇即蘇翊萍
被 告 蘇鈺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