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1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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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邱顯忠 


訴訟代理人  邱奕瑾 


被      告  李憬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1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為對門之鄰居,雙方因故生嫌隙,被告因此心生不滿,各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日期、時間,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所示日期、時間,均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住處前,對著原告位於嘉義縣○○鄉○○村○○000號居處,公然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恫嚇或侮辱之言論,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毀損原告之名譽。

(以上引用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原告身為前鄰長,為現任鄰長之丈夫,夫妻倆服務鄉里超過30年,於鄉里間具有崇高之地位象徵,今三番兩次受辱,忍無可忍。

被告於本案之罪行,業經鈞院刑事判決在案,前兩次因考量鄰里間和諧相處,故與之和解,希其思過改進,豈知被告仍不思悔改,態度惡劣無視法紀存在,令原告日夜擔心受其傷害,憂憤成疾,身患憂鬱症,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之金額。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樣是犯罪,同樣罵的名詞都一樣,跟對方兩個人都有罵,我會被起訴的原因,就是我沒有交付錄音、錄影,對方有交錄音、錄影,變成我判罪,一個沒有判罪,在我的心理感受很不好。

今天的事不是單方面不對,兩方面都有錯,一個巴掌不會響,有爭吵才會發生,因為大家都不願意忍,而且111年我有在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

若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所謂所謂自由權之人格法益,包括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身體行動自由及不受他人恐嚇其生活安全之自由,即人在法社會秩序生活中之安全感。

又所謂恐嚇,係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準此,是否為恐嚇言語,本非僅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為加害之行為為足,而仍係衡諸通常事理足認乃將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惡害通知以為斷。

 ㈡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及譯文、勘驗筆錄可稽(警卷第19至29頁、偵卷第49至63頁)。

而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11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至23頁)。

此外,被告就上開刑事判決及所認定之事實復當庭表示:我沒上訴,就是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54頁)。

足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又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均係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加惡害於其身體、生命之方式,侵害原告不受他人恐嚇其生活安全之自由權。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於被告雖辯稱其111年有在公所調解委員會和解等語。

然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旨在貫徹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用以妨止調解之結果與判決結果發生岐異。

而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8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觀之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所載「聲請人(即被告)於000年0月間,陸續在對造人(即原告)住○○○○○鄉○○村○○000號)門前,公然向對造人辱罵及恐嚇,致對造人心生恐懼,現地檢署已起訴,爰聲請調解…三、…對造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8號之刑事責任亦不願追究」,顯示被告與原告於111年9月5日成立調解的事件,係針對被告於000年0月間所為公然侮辱、恐嚇行為,且被告因上開行為遭起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38號案件審理,顯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㈣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因此,本院審酌兩造為鄰居關係,被告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自由權之程度,已影響原告之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並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

再參以原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曾擔任鄰長,目前無業,靠國民年金生活(本院卷第39、59頁);

被告則為高工畢業、無收入(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各以2萬元,合計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3月1日(前開繕本已於112年2月18日合法寄存送達被告,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宣告,僅在促請法院注意,本院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七、末查,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因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編號日期
時間
公然侮辱或恐嚇言論
請求金額
111年4月7日
18時12分許
惡霸耶!真的惡霸…
12萬元
18時13分許
叫你兒子出來替你擋
子彈,你不怕你兒子
被我怎樣啊?
111年4月12日
20時28分許
垃圾忠!其他人沒
事,邱顯忠就有事…
62萬7,000元
20時29分許
仗勢你人多啊!我一個
人就可以對付你一家
人,憨小耶你!(以
下劃底線之文字為台
語音譯)
20時30分許
鴨霸!吃人夠夠
耶!…邱顯忠你什麼
腳小
20時31分許
真是垃圾!比垃圾還
垃圾!你是畜生,比
狗還不如!
20時32分許
憨小耶你!你兒子有
辦法保護你24小時?
叫你兒子來有用嗎?
20時34分許
有本事去叫警察來啊!
嗆這句啊!敢嗎?到時
候你就知道我會做出
什麼事來,驚天動地
的事,讓你邱顯忠料
想不到…
20時42分許
吃人夠夠耶!自己犯
錯還叫兒子來,叫兒
子來輸贏喔!…恁爸
就當流氓給你看,信
不信?什麼都不怕啊!
憨小耶你!
20時44分許
做顆炸彈把它丟下
去,讓你整個房子都
燒掉,一顆炸彈炸你
整房燒光光,你信不
信?讓你找不到屍體
都,燒到全部臭灰
搭。
20時46分許
我若發瘋也不會放過
你邱顯忠,老實告訴
你,聽懂嗎?發瘋也會
把你拖下去,誰敢替
(續上頁)
你講話,誰敢替你擋
子彈、誰敢替你擋子
彈…小人!
20時47分許
當作法律沒辦法治
你,沒辦法治你我就
動用私刑啊!你知道
嗎?恁爸我沒刀、沒
有棍子啊?你跑得掉
嗎?住我家對面而已…
我出手的機會很多
耶!
20時48分許
恁爸一口氣無處發
洩…我連命都不要…
我有很大的勇氣跟你
對嗆,憨小耶你,你
自己想就知道。
22時45分許
垃圾忠啊!我絕對要
鬧你到雞犬不寧,你
試看看…若判對我不
利,我絕對讓你好
看,試看看,什麼事
我不敢做!憨小!
22時46分許
你就試看看,要你的
命就會喔!你信不
信?等我失去理智
時,我就拿你出來陪
葬。
22時47分許
恁爸在等,等法院判
決,判決出來如對我
不利,恁爸絕對跟
你…(不清)
111年4月13日
20時53分許
對面的,好膽出來!
真的讓恁爸起抓狂,
有辦法去派出所告我
13萬2,000元
(續上頁)
啊!若不敢就照我的
話去做…你是一個大
垃圾,你知道嗎?…
垃圾忠…垃圾…本來
你就是畜生。
20時56分許
判決結果如果出來,
你就知道,我連命都
不要了,不信你試看
看!判決結果若對我
不利,你就知道我會
怎對待你,什麼事我
都做得出來!
111年5月12日
21時48分許
法院沒辦法定你的
罪,我就沒辦法定你
的罪啊!憨小耶你!到
時我也會不甘願,不
甘願會做出什麼事
來!
11萬元
21時49分許
你不知道我有病!憨
人!正常人不會這樣…
恁爸如果發作起來,
你也沒辦法保護你自
己,叫警察來也沒辦
法保護你。
21時51分許
要買汽油還不簡單,
加油站買就有汽油,
在半夜正好睏時,恁
爸把它倒下去,你要
跑去哪裡?等你發現
時已是整個都是煙
了,還能跑啊!連前面
後面都給潑你汽油,
你有辦法跑啊?講明
白點,心理變態也沒
(續上頁)
關係,心理變態啊!
你會怕啊?
111年5月20日
7時45分許
幹你娘機掰
16萬元
7時47分許
幹你娘機掰!不然這
樣,你出去騎機車,
恁爸開車撞你,撞到
你去醫院急診住院,
這樣我就賠你50萬。
8時1分許
50萬你若拿的到,你
也會沒命花啊!
111年5月21日
6時35分許
我還要賠你50萬,你
騎車出去,我跟在你
後面撞你,撞斷腳,
再賠50萬,無行情,
懶叫萬啊!
不請求
111年5月22日
20時12分許
殺人放火…拿棍子打
斷你的腳,幹你娘機
掰!
40萬,8000元
20時13分許
要賠你50萬,付出你
雙腳啦!幹你祖媽,
罵你怎樣!犯法啊!
20時22分許
恁爸如有案底,恁爸
就當流氓給你看,幹
你娘機掰…垃圾…邱
顯忠。
20時23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祖
媽…邱劉瑞勤算什麼
東西!
20時24分許
到時候你可能拿命出
來賠恁爸,我打算跟
你配,沒什麼做不出
來,恁爸現在不再怕
啊!
20時37分許
50萬啊!拿你雙腳來
(續上頁)
換50萬,敢嗎?雙腳
讓我砍斷賠50萬啊!
不然打你打到住院,
這樣50萬,敢嗎!
111年5月23日
19時53分許
幹你娘機掰!告幾
次!
51萬5,000元
19時54分許
垃圾人!憨小耶你!
19時55分許
①不肯和解,我就來
起火,你再試看
看,我被當瘋子也
沒關係,這樣你聽
懂嗎?
②我如果喝酒發瘋,
你早就沒命了,還
能活到現在啊!
③恁爸如果喝酒亂
性,看你還能有活
命的機會啊!幹你
娘機掰!
19時57分許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
機掰…鴨霸…恁爸就
做壞人給你看,變流
氓,變瘋子也沒關
係,幹你娘機掰,夫
妻倆出去給火車輾死
!
111年5月25日
6時31分許
垃圾人…這樣子要50
萬阿,你的腳讓我剁
掉就有50萬,看有沒
有鴨霸?…整條巷子
笑你邱顯忠鴨霸!
26萬8,000元
6時33分許
①50萬!你看我會50萬
給你啊!讓你一隻
腳來換50萬,沒行
(續上頁)
情!我拿棍子打你到
住院就50萬,垃圾
人!吃銅吃鐵!
②50萬我會給你!燒金
紙給你,邱顯忠,
恁爸燒50萬金紙給
你,幹你娘機掰!
吃人夠夠!
6時35分許
出來外面… 碰!住
院,這樣50萬就是你
的,幹你娘機掰!
111年6月2日
11時54分許
幹你娘機掰邱顯忠…
幹你娘機掰…幹你娘
機掰…
43萬元
11時55分許
①憨忠,我有醫生診
斷證明,這樣你就
知道了。
②憨人,我若沒去請
診斷證明這招,我
真的就會被判刑,
不是我罵你就會被
判刑。
11時57分許
①幹你娘機掰,你被
瘋子罵剛剛好!
②瘋子不會被判死
刑,你全家被我殺
死也不會被判死
刑。
11時58分許
恁爸殺你也不會判死
刑,頂多判無期徒
刑,我一個人配你全
家…全部解決丟掉,
一家三代我全部把你
處理掉。
(續上頁)

111年6月3日
20時54分許
我已經變態,我如果
被抓去關,我也要你
來陪葬,恁爸如死了
也要你邱顯忠來陪
葬,聽到沒?
12萬元
20時56分許
自從我命撿回來,我
就決定要報仇,誰都
沒辦法改變我主意。
20時57分許
你這種人嘴巴念經,
手摸奶,小人精光…
放心啊!我如死,也要
拖你來陪葬,我決心
要報仇,你也不要想
你走法院你就沒事,
你絕對也有事的!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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