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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憬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顯忠
居嘉義縣○○鄉○○村○○000號(指 定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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