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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李侑宸
蕭漢華
被告高美珍
高宏仁
謝育倫
謝育亞
謝依潔
共同
訴訟代理人劉炯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7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斜線所示,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鎮○○路○段00號及80巷16號之鐵皮房屋(位置、面積均以實測為準)全部拆除,並回復原狀返還原告。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42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原告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鐵皮房屋回復原狀返還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5,925元。嗣經本院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編號A磚造鐵皮頂平房、面積2.65平方公尺,編號B鐵皮屋、面積18.04平方公尺,編號C圍牆及樹木、面積8.89平方公尺、編號D圍牆、面積1.65平方公尺,加總面積為31.23平方公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6月17日複丈成果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1至183、189頁)。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991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3,824元【計算式:31.23平方公尺×15,991元/平方公尺+124,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則原告已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7元【計算式:26,047-6,830】,爰依職權裁定退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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