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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荏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以被告所持執行名義之債權,業因抵銷而消滅,故該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因而提起本件訴訟。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原告請求排除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06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客觀利益之計算如附表所示,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79萬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期間 (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 年息 利息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2萬3,115元 107年9月21日至113年3月13日 5% 14萬3,305元 2 26萬6,125元 107年9月21日至113年3月13日 5% 7萬2,904元 3 28萬6,527元 107年12月5日至113年3月13日 5% 7萬5,549元 4 203萬4,050元 109年5月7日至113年3月13日 5% 39萬1,805元 合計 310萬9,817元 68萬3,563元 本金、利息總計379萬3,380元 (計算式:310萬9,817元+68萬3,563元=379萬3,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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