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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妙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依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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