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229,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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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告方月完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

訴訟代理人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汪銀夏
被告方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5至96年間,被告因融資買賣股票結果造成虧損,而與原告、兩造之姊妹方榆貽南下屏東向兩造之弟弟方晨瑋借錢,方晨瑋表示其金錢另有用途,無法借給被告,被告因無法借到錢而落淚,原告心生不捨而主動表示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可以借給被告,並交付之。然被告至今尚未還款,原告遂口頭向被告請求還款,被告承認有借款,但辯稱已經以匯款方式還清,並稱要找出匯款資料證明,事後又以銀行已合併,年代久遠找不出當時匯款資料,要原告不要再去找被告要錢。原告於113年1月24日寄發嘉義中山路郵局24號存證信函給被告,請求被告於113年2月29日還款,被告已於113年1月25日收受該信函,然仍未還款。至被告辯稱其於00年00月間有向杜元棋借1,800,000元,然原告借被告錢之時間點係兩造父親方奎丁(於93年間歿)過世之後,兩者屬不同之款項。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沒有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實際上也沒有欠原告1,800,000元,於91年以前,兩造互有借錢,被告都有還給原告。被告於91年間欠臺灣銀行(下稱臺銀)錢,本來要向二弟方晨瑋借款,但方晨瑋不願意借給被告,被告才轉向小舅子杜元棋借款1,800,000元,杜元棋將1,800,000元匯到被告太太方杜麗玉之臺銀帳戶,該借款於同年就已經清償了。另被告於10年前有幫四弟方晨榕還100,000元給原告,於106年10月27日幫方晨瑋還錢而匯款300,000元給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於95至96年間,被告因融資買賣股票結果造成虧損,而與原告、兩造之姊妹方榆貽南下屏東向兩造之弟弟方晨瑋借錢,方晨瑋不同意,被告因無法借到錢而落淚,原告心生不捨而主動將現金1,800,000元借給被告等語,並提出錄音光碟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69、83、84頁、證件存置袋)。被告不否認曾至屏東向方晨瑋表示要借錢1,800,000元還臺銀之欠款,但方晨瑋不同意出借,被告遂於91年10月16日改向被告太太之二哥杜元棋借款1,800,000元還臺銀之欠款,被告並沒有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亦沒有欠原告1,800,000元云云,並提出被告太太方杜麗玉臺銀綜合存款存摺為證(見本院卷第57、59頁),兩造各執一詞。經查:
  ⒈依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對話錄音譯文所示:
「完:上次我跟振騰、建國兩個人來,那一天我向你說你欠我180萬元,你說你還我了,你說你要去査帳戶,查的如何
彰:銀行已經換好幾家了,要怎麼查,你麥囉嗦,麥擱來了 
完:你換好幾家也是可以查,你說你還我180萬,你說你要去查資料,那是你自己講的
彰:我詛咒給妳聽,我如果沒還妳,我便被雷公打死,絕子絕孫 
完:你自己說要去査帳戶
彰:已經請了,二信換誠泰,誠泰換新光,已經過兩三代了,沒辦法請了,我有沒有還妳,妳心裡有 數,妳不要番拉,妳不要再來了
完:你自己說要査帳戶的
彰:麥擱番拉,大筆錢不是小筆錢,賣土地的時候,已經還妳了,妳不要再囉嗦拉
完:賣地的時候,你不可能還我,我那時候為了這間房子,去離婚,為了你的事情
完:我現在來問你,你180萬元的,査帳戶査的怎麼樣,這樣有錯嗎
彰:我之前就跟妳說了,之前中山路二信換誠泰,誠泰又換新光,已經10幾年了,180萬在我賣土地1千多萬的時候已經還妳了,180萬不是小筆錢,現在妳又再爭執我沒還給妳,那一天他同事有來,妳
說要起誓,我說好,我如果沒還妳,我就被天公打死,絕子絕孫,難道妳還不滿意
完:今天我來,就是要問,帳戶查的怎麼樣,我這樣問有何錯
彰:這問題之前已經跟她說完,講了幾百遍,就是換銀行」等語
⒉再依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對話錄音譯文所示:
「完:哥
完:那一次去屏東那裡借你180萬,你什麼時候要還我彰:我早就還妳了,妳不要來亂啦
完:你什麼時候還我 
彰:我賣地,早就還妳了 」等語
⒊本院斟酌⑴被告自承曾至屏東向方晨瑋表示要借錢1,800,000元還臺銀之欠款,但方晨瑋不同意出借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至屏東向方晨瑋表示要借錢1,800,000元還台銀之欠款,但方晨瑋不同意出借一情,並非無稽。⑵依如附表一、二所示兩造對話錄音譯文所示,原告多次詢問被告其借給被告之1,800,000元,被告什麼時候要還,被告多次表示已賣地清償,要向銀行查紀錄,但因銀行合併無法查得資料,甚至原告詢問被告關於去屏東那裡借給被告之1,800,000元,被告什麼時候要還,被告仍答稱已賣地清償,若被告未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衡情,被告應會極力否認借款,豈會向原告表示已賣地清償?等情,足徵原告主張:其於95至96年間,出借1,800,000元給被告等語,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其沒有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云云,並無可採。
  ⒋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兩造對話錄音譯文辯稱其已賣地清償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又未舉證證明,既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所辯即無可採。
  ⒌被告辯稱:被告於91年10月16日向被告太太之二哥杜元棋借款1,800,000元云云,並提出被告太太方杜麗玉臺銀綜合存款存摺為證(見本院卷第57、59頁),縱令屬實,然不能證明其於95至96年間沒有向原告借款1,800,000元,無從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㈢原告於113年1月24日寄發嘉義中山路郵局24號存證信函給被告,請求被告於113年2月29日還款,被告已於113年1月25日收受該信函,然仍未還款之事實,有郵局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7頁)。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4月19日(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嘉祺
附表一(本院卷第69頁)
方月完去方健彰文化路攤位 
00:45起

完:哥
完:那一次去屏東那裡借你180萬,你什麼時候要還我 
彰:我早就還妳了,妳不要來亂啦 
完:你什麼時候還我 
彰:我賣地,早就還妳了 
完:你拿30萬……
彰:你去問振騰……看我有無還妳 
完:……那一條項鍊拿來還我
彰:妳不要胡亂來
完:項鍊我打的,大小我知道
彰:妳不要亂,妳回去
完:我不是亂,安捏好,項鍊拿來還我
彰:紅龜鍊拉,…我哪有欠妳半毛錢,亂始來,…回去啦 
完:是你兇我,不是我兇你
彰:生意場妳不要來亂 
完:沒來這裡,我去你家你叫警察來抓我,我不來這裡 
彰:妳不要亂啦……欠妳一千萬拉,欠妳180萬
完:你說項錬有還我……我根本沒去你家拿回……我沒有跟你
說清楚,死也不願 
彰:去死去死啦
完:我死也會去…… 
彰:好啦、好啦,趕快去

附表二(本院卷第83至84頁)
112年11月21日 
方月完去方建彰家,一開始方月完對其大嫂問說,之前方建彰有說要查帳戶,他欠我180萬,說已經還我了,說要查存摺,不知查的如何,他都沒回我。大嫂回答不知道,方月完繼續叫哥,方建彰才出現。

01:45 起
彰:甚麼事情啦
完:上次我跟振騰、建國兩個人來,那一天我向你說你欠我180
萬元,你說你還我了,你說你要去査帳戶,查的如何 
彰:銀行已經換好幾家了,要怎麼查,你麥囉嗦,麥擱來了 
完:你換好幾家也是可以查,你說你還我180萬,你說你要去查
資料,那是你自己講的
彰:我詛咒給妳聽,我如果沒還妳,我便被雷公打死,絕子絕
孫 
彰:妳不要再來了 
完:我就是要問你 
彰:免問拉
完:你自己說要去査帳戶
彰:已經請了,二信換誠泰,誠泰換新光,已經過兩三代了,
沒辦法請了,我有沒有還妳,妳心裡有數,妳不要番拉,
妳不要再來了 
完:你說你欠我180萬元 
彰:欠妳1000萬拉,喀緊拉 
完:那一天跟振騰來 
彰:我叫派出所比較快
完:你不用叫,我沒那麼多時間跟你講,你自己說要去查帳戶 
彰:我都講完,銀行換了,妳如果不走,我叫警察來 
完:你自己說要査帳戶的
彰:麥擱番拉,大筆錢不是小筆錢,賣土地的時候,已經還妳
了,妳不要再囉嗦拉
完:賣地的時候,你不可能還我,我那時候為了這間房子,去
離婚,為了你的事情

方健彰報警

完:我何時亂你,我跟你講理由,你自己說要查帳戶,阿姐6月
11日去找我,向我說,說你3間都沒辦法請,那是阿姐說
的,這是事實的事情,你可以叫阿姐來問 
嫂:進來不要跟她說 
彰:我打去了(指已報警)
警察抵達方健彰住宅
彰:先前你們同事就有來處理過,現在又來鬧我 
完:我不是鬧你,先生你聽我講,那天我們三個 
警:不是我處理的 
彰:先前有一個小姐跟一個你同事
完:那天我們三個來,我跟我前夫、女婿,來找他,他說要去
查帳戶,他欠我180萬元,他說他還我了,他說他要去査帳
戶,
彰:她一直灰拉
完:我現在來問你,你180萬元的,査帳戶査的怎麼樣,這樣有
錯嗎 
彰:我之前就跟妳說了,之前中山路二信換誠泰,誠泰又換新
光,已經10幾年了,180萬在我賣土地1千多萬的時候已經
還妳了,180萬不是小筆錢,現在妳又再爭執我沒還給妳,
那一天他同事有來,妳說要起誓,我說好,我如果沒還妳
,我就被天公打死,絕子絕孫,難道妳還不滿意 
完:我跟振騰來,你說要查帳戶阿 
彰:那是之前的事 
嫂:現在又來亂
完:今天我來,就是要問,帳戶查的怎麼樣,我這樣問有何錯 
彰:這問題之前已經跟她說完,講了幾百遍,就是換銀行 
警:債務的問題,我們如何幫你們處理 
完:不是阿是他叫的 
彰:去法院告我拉 
警:這是別人的房子,妳來這裡跟人家嚷嚷,就不可以 
完:這房子我從小住到大,從5歲住到21歲
彰:這房子我兒子的名字
完:先生我跟你說,當初他玩融資融券輸很多錢,為了脫產,
把土地一個登記在我女婿名下,一個登記在我丈夫,我丈
夫不還他,為了這樣,我去拿我丈夫的印鑑、權狀,之後
被我丈夫查到,他拿三尺椅,打我,使我帶病到現在,走
不穩,我講給他聽,他連一句感恩都沒有,
完:……那一天6月8日來,帶我丈夫、女婿包括我總共三人,
來的時候,我哥自己說要去銀行查資料,他欠我180萬元,
我今天是要來問他,資料查的如何?這樣不可以嗎?這樣有
錯嗎?……
完:我今天來,是要問帳戶查的怎麼樣,這有有錯嗎?他竟對我
兇,你所長是不是黃怡中,你要問黃怡中拉 
警:我會問他 
完:你問黃怡中就知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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