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230,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2月20日送達至送達代收人住所,並由受僱人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