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34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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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劉水來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未合法送達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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