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3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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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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