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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賴亮如
被 告 李信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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