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5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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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鄭喬勻

被 告 陳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634,000元,此有起訴狀可證,但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6,940元,逾期駁回。

而原告於113年6月12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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