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吳岳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吳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