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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林龍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林茂盛
林國
林龍川
許家豪
許木山
許鉦漳
許炳
許明森
許明洲
許明通
林三裕
林革逸
蘇仲玉
李麗芬
連國男
吳卓瑾
林寶瑜
林銀愛
林銀杏
林銀雀
林專心
林聰成
林明德
呂金玉
林進修
林耿輝
林哲瑋
林專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448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9,4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之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土地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 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933.5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900元 32分之1 356,502元 (計算式:1933.57×5,900×1/32=356,502) 2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05.8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900元 32分之1 332,946元 (計算式:1805.81×5,900×1/32=332,946) 合 計 68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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