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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張賴月枝
被 告 優順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富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由原告親自簽收,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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