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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曹廷樞
被 告 經國新城F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靜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資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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