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訴,81,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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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黃三貴
曾曜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新臺幣6萬0,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訴訟,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繳費明細資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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