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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蔡○○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聲請撤銷蔡○○、蔡○○之安置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蔡○○之部分1,000元、蔡○○之部分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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