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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廿二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受安置人接觸,影響其身心發展,案主家庭有表達想將受安置人接返回家照顧之意願,目前打算由法定代理人負擔經濟、案外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法定代理人也願意配合定期檢驗排除有再施用毒品之疑慮,案家預計搬遷但尚未找到合適之房子,評估法定代理人之就業、案家之居住環境、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照顧受安置人;
又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第一頁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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