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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受安置人現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親子關係持續建構發展中,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已完成16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並已於000 年0 月間自行覓得一檳榔攤工作,原已穩定工作3 個月,近期因其自身焦慮症、恐慌症等議題而中斷工作,亦暫時取消親子會面,導致與受安置人之互動關係改善緩慢,而其亦因家庭關係衝突而離開原生家庭,失去親屬支持系統,其同居男友雖表示願提供照顧協助,但其在外地工作,照顧能力尚待評估,綜上所述,受安置人母親身心狀況與照顧支持系統需重新評估,與受安置人雙方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緩慢,爰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辦法第10條規定完成延長安置之必要性評估,建議提供受安置人安置期間穩定生活與學習環境,並重建正向依附關係;
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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