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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與法律規定相符。
相對人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能配合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提供其他親屬資源進行盤點,並主動申請親子會面交往,後續尚須時間透過漸進式返家安排,以逐步布建家庭照顧支持系統,再者,相對人目前生活適應尚可,安排語言、職能復健課程中。
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
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妥適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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