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護,86,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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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

受安置人父、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D雖表達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然其等照顧計畫、經濟狀況、居住環境等均無法滿足相對人生活發展,且受安置人父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已於民國112 年12月11日入法務部○○○○○○○執行;

又受安置人母親為受安置人甫出生之妹妹的主要照顧者,對生活無現實感,無動機及意願外出工作,認仰賴社福津貼即可省吃儉用待受安置人父親出監,受安置人家庭整體狀況不佳,且無親友可提供協助照顧。

並經本院發函通知受法定代理人C、D,迄今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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