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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經評估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安置期間情緒穩定,願意接受安置照顧安排。
法定代理人C0000000-B近期穩定就醫,亦有穩定就業達2個月以上,目前持續討論返家照顧計畫,並透過漸進式返家以及計畫利用暑假期間使相對人有更長時間的返家,以評估法定代理人之照顧能力。
為維護相對人等身心安全及穩定生活環境之必要,應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
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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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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